(2016)冀1128执字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风亮、荀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风亮,荀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字123-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东被执行人董风亮。被执行人荀建国,衡水市桃城区东团马七区49号。本院在执行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风亮、荀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强审判员 刘立国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