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执字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风亮、荀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风亮,荀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字123-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东被执行人董风亮。被执行人荀建国,衡水市桃城区东团马七区49号。本院在执行阜城县阜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风亮、荀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强审判员 刘立国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