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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民初26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英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互认识,2010年农历2月办喜酒,××××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由于当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年××月××日到田阳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常外出喝酒且有时半夜才回家,导致双方经常闹矛盾,感情越来越淡。2014年原告因患有乙肝需用钱去治疗,但被告未给钱,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家里的农活,被告的家人对原告很不满,2014年3月,原告就外出务工自己挣钱治病,可被告却认为原告在外面玩,甚至还动手打原告,砸坏原告的手机。同时被告曾于2014年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还瞒着原告在外吸食毒品,同时,原、被告分居已差不多两年时间,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户口还在坡洪镇,未转户到被告家;4、证人王某出庭证实被告殴打过原告以及原告的手机被被告摔坏的事实。被告黄某甲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还好。原告称被告晚上在外喝酒很晚才回家不属实,被告是在朋友喝多才由朋友送回来,且晚十时左右就回到家;二、原告有病在身,被告也努力赚钱给原告治病,但被告能力也有限;三、被告吸食毒品是因为家庭压力太大,且被告只吸食一次,现在广东正常务工,已不吸;四、被告打原告是因为见原告在外面跟别的男人在一起,而且也只打了一次。总之,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9年2月16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男孩黄某乙,黄某乙现随被告在被告家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甚至有打闹行为,但双方还共同抚育小孩,夫妻间感情较好。2014年7月原告因外出务工而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9月16日被告黄某甲曾因家庭生活压力大而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强制戒毒,戒毒出来后,被告曾联系原告,但均联系不上,后到广东务工,现已不吸食毒品。2016年3月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与有过吸食毒品记录的人过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在未婚先育后,双方仍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结为合法夫妻。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共同抚育孩子,现小孩已年长6岁,说明婚后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平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打闹,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虽有吸食毒品,但仅此一次,且已改正,尚未达屡教不改的程度。夫妻双方只要平时加强沟通,从维护家庭和睦出发,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彼此关爱和包容,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