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欧光辉与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辉,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欧光辉,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589号原告欧光辉,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英德市横石塘镇工村。法定代表人:伍卫民。原告欧光辉诉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光辉诉称,原、被告以前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至2015年初,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输费共20多万元。因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向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并于2015年4月9日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随后,原告依法撤诉。殊料,在签订了涉案《协议书》后,被告却食言而肥,忽放反噬,概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自签订《协议书》至今,被告仅在协议之后向原告支付了32000元债款及2015年9月16日委托原告代收取了英德市茂鑫生物环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21232.74元货款外,概未履行过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如今,协议还款期限已至,被告非但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甚而连原告的电话亦疏于接听。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偿还所欠原告债款壹拾柒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陆角壹分(¥177584.61),并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壹万零伍佰伍拾柒元捌角叁分(¥10557.83),以上二项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壹佰肆拾贰元肆角肆分(¥18814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登记信息、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原、双方就双方硫酸运费问题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欧光辉。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至签订协议之日止,甲方欠乙方硫酸运费总额为230817.35元(大写为贰拾叁万零捌佰壹拾柒元叁角伍分)。二、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协议后的当天,甲方付壹万元运费给乙方,余额220817.35元甲方分拾个月等额支付运费,即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止,每月30日前支付22081.74元运费给乙方,该款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三、甲方逾期支付的,则甲方须每天按照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十五天以上的,乙方可就此协议书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四、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书的三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甲方以及伍卫民、伍慧红的起诉。乙方不撤诉的,甲方免除付款义务。五、本协议书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生效。”甲方代表由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代表由原告欧光辉签名及按捺指模。双方签订协议当天,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运费,2015年5月支付原告22000元,2015年9月16日原告代收被告货款21232,74元,即被告共计偿清原告运费53232.74元,尚欠原告运费177584.6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承运被告货物,原、被告双方就已发生的运费进行结算及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并自愿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书》约定付清运费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运费177584.61元,符合合同约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应以双方《协议书》约定,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计至2016年3月30日,被告应付违约金6108.17元;从2016年3月2日起,以未付运费177584.6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被告付清运费之日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573.83元,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欧光辉硫酸运费177584.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计至2016年3月1日,被告应付违约金6108.17元;从2016年3月2日起,以未付运费177584.6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被告付清运费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031.42元,由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学宇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帐户,当事人转(存)入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