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翁有兰与被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有兰,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39号申请执行人翁有兰,女,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被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洛龙村喜长山。法定代表人梁增校,总经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有兰与被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39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