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金秀与任俊芹、郭文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秀,任俊芹,郭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女,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俊芹,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文付,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金秀申请执行任俊芹、郭文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任俊芹、郭文付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拥军审判员 李群伟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