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87号原告郝某某,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