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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与马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马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138号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巴拉克路百旺新城。经营者李志龙,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额敏县郊区。委托代理人郭军,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刚,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诉被告马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额敏县小李子建材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吉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