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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8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