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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志凤与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凤,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861号原告张志凤,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凤诉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