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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江海龙、郭成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海龙,郭成志,郭坦(坛)锁,郭增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江海龙,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郭成志,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郭坦(坛)锁,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郭增立,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诉人江海龙与被申诉人郭成志、郭坦(坛)锁、郭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海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1300000012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