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凤英、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该居委会办公楼底北面沿街门头房三间(自东向西,开发办公室一间、原城管办借用的二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该居委会办公楼底北面沿街门头房三间(自东向西,开发办公室一间、原城管办借用的二间)。二、被执行人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居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