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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将位于本区世纪金都车库抵顶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50000元及诉讼费52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