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焕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30号罪犯朱焕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会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朱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焕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没有缴交罚没款。本院认为,罪犯朱焕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朱焕明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