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黎某甲、黎某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黎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伙同陈某甲、黎某丁(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罗某乙欠黎某甲人民币2500元不还为由,遂到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笛口村被害人罗某乙的家将被害人罗某乙挟持上车,然后将罗某乙拉到八步区信都镇的一出租屋内催罗某乙还钱。当罗某乙说“暂时没有钱”时,黎某甲、黎某乙则对罗某乙进行殴打,并用烧着的烟头烫罗某乙。次日中午,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又将被害人罗某乙押解到八步区仁义镇龙江寨的江边继续向其催还欠款,并对被害人继续殴打。直至当日傍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得知罗某乙的家属替其还款人民币2500元后,才将被害人送到铺门镇新街的二级路口,被害人罗某乙获得了自由。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伙同陈某甲、黎某丁(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罗某乙欠黎某甲人民币2500元不还为由,遂到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笛口村被害人罗某乙的家将罗某乙挟持上车,拉到八步区信都镇的一出租屋内催罗某乙还钱。当罗某乙说“暂时没有钱”时,黎某甲、黎某乙则对罗某乙进行殴打,并用烧着的烟头烫罗某乙。次日中午,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又将被害人罗某乙押到八步区仁义镇龙江寨的江边继续向其催还欠款,并对被害人继续殴打。当日傍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得知罗某乙的家属替其还款人民币2500元后,才将被害人送到铺门镇新街的二级路口,被害人罗某乙获得了自由。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乙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黎某丙、罗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诊断书,谅解书,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余伟代理审判员 罗 阳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珈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