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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洋与被上诉人崔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洋,崔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2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洋,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文英,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友。上诉人周洋与被上诉人崔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洋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侠,被上诉人崔文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占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周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周洋负担,剩余216.5元由本院退还给周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