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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行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沁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李纪萍,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沁。委托代理人:王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047-4。法定代表人:汪菊喜,局长。委托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纪萍。原审第三人:章娟。上诉人周沁因房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沁上诉称:1、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所作的涉案《询问笔录》未尽到询问核实义务,其中,提交材料是否真实、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物权是否共有均没有当事人回答的记载。2、上诉人和丈夫郎彪所出具的且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授权受委托人熊代玉办理的是向银行贷款抵押,而不是向自然人李纪萍借款抵押,原审判决回避此焦点问题,认为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违背委托书意思表示办理涉案抵押登记不属违法,显系错误。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所作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答辩称:其在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已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章娟述称:涉案房屋是其与周沁共有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是熊代玉办理的,其不知情。原审第三人李纪萍述称: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其及熊代玉、章娟都在场,章娟带着周沁的委托书。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庐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应道荣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