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洪鹏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42号罪犯王洪鹏,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0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洪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洪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