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海金与被申请人许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金,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唐海金,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执行人许建,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唐海金与被执行人许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