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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俊杰与被执行人陈先居、宋小平、刘瑞利、徐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杰,陈先居,宋小平,刘瑞利,徐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董俊杰,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先居,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小平,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瑞利,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贾家庄子村。被执行人:徐德永,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魁星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俊杰与被执行人陈先居、宋小平、刘瑞利、徐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