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振扬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振扬,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振扬,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表人蔡清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振扬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振扬运费78549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蔡振扬到庭表示被执行人晋江市迦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支付运费5000元,并承诺陆续还款,故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