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耿小港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小港,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727号原告耿小港。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宝。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218号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负责人郑欲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小港诉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故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小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小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小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