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郭桂军、任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郭桂军,任之旭,郭爱民,郭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91号原告王向东。被告郭桂军。被告任之旭。被告郭爱民。被告郭志昌。原告王向东诉被告郭桂军、任之旭、郭爱民、郭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东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161元,由原告王向东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