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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庐江县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孔得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庐江县龙发包装有限公司,孔得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县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工业园区东升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4871-1。法定代表人:林悦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东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得梅,农民。委托代理人:许从才。上诉人庐江县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包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得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孔得梅进入龙发包装公司从事纸板操作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0日,孔得梅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19天,医药费由龙发包装公司支付。2015年4月9日,孔得梅因“内固定取出术”再次入住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16天,医药费5375.51元由孔得梅垫付。此外,孔得梅因伤情垫付门诊医药费298.8元。孔得梅两次住院期间,均由其亲属负责护理。2014年12月2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孔得梅受伤为工伤。2015年5月31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孔得梅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为九级。孔得梅工作期间,龙发包装公司未为孔得梅缴纳社会保险费。孔得梅受伤后,龙发包装公司支付了孔得梅三个月和二十天的工资。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06.8元/月。孔得梅就工伤赔偿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孔得梅与龙发包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龙发包装公司给孔得梅缴纳社会保险;3、龙发包装公司支付孔得梅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合计163750.7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发包装公司负担。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庐劳仲裁字(2015)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孔得梅与龙发包装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龙发包装公司为孔得梅补缴自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孔得梅个人承担;三、龙发包装公司支付孔得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0元;四、龙发包装公司支付孔得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56元;五、龙发包装公司支付孔得梅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00941.31元(此款包括:医药费567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护理费427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48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800元);六、驳回孔得梅的其他仲裁请求。龙发包装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发包装公司与孔得梅不解除劳动关系,龙发包装公司无需补缴社会保险,无需支付孔得梅任何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孔得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有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生效文书等证据确认,故孔得梅有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龙发包装公司称其不同意与孔得梅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龙发包装公司未为孔得梅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孔得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龙发包装公司承担。因龙发包装公司未给孔得梅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孔得梅要求龙发包装公司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孔得梅的工资计算标准,因龙发包装公司和孔得梅均对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均无异议,故该院确认孔得梅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680元。孔得梅于2015年7月7日提出解除与龙发包装公司劳动关系,该院确认孔得梅与龙发包装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龙发包装公司依法应支付孔得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20(26801.5个月)。孔得梅于2014年2月19日到龙发包装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孔得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10日受伤,故龙发包装公司应支付孔得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56元(2680元/月1个月+2680元/月(30天21天)。龙发包装公司关于孔得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孔得梅请求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确认如下:(1)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孔得梅受伤后在庐江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35天,支出医药费5674.31元(5375.51元+298.8元),护理天数按照住院35天计算,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孔得梅的医药费567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5天20元/天),护理费应为4278元(4583.8元/月80%÷30天/月35天)。(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法律规定,孔得梅因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孔得梅要求解除与龙发包装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因孔得梅的月工资为2680元,孔得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120元(2680元/月9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基于孔得梅受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孔得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041元(5006.8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048元(5006.8元/月10个月70%)。(4)交通费。孔得梅虽未提交交通费发票,但其受伤后交通费实际发生,根据其住院天数酌定为800元。(5)鉴定费,按孔得梅实际支出确认其鉴定费为280元。以上5项共计100941.31元。对龙发包装公司称其无需支付孔得梅各项损失,因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第三十七条、第第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龙发包装公司与孔得梅于2015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龙发包装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孔得梅补缴自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孔得梅承担;三、龙发包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得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0元;四、龙发包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得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56元;五、龙发包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得梅医药费567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护理费427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48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00941.31元;六、驳回龙发包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发包装公司负担。龙发包装公司上诉称: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孔得梅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龙发包装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龙发包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孔得梅辩称: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龙发包装公司未为孔得梅缴纳社会保险,龙发包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孔得梅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龙发包装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发包装公司依法应支付孔得梅入职一个月起即2014年3月19日至孔得梅受工伤时即2014年5月10期间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二审阶段双方均认可孔得梅于2014年12月之前提起仲裁,故孔得梅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孔得梅在龙发包装公司上班期间,龙发包装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孔得梅上班期间受工伤,龙发包装公司应支付孔得梅各项工伤待遇。综上,龙发包装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龙发包装公司无需支付各项费用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发包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