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书霞、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马树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霞,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杨书霞,系被执行人马树安前妻。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小清苑区中心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树安。申请复议人杨书霞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债务系杨书霞与马树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保障。杨书霞与马树安协议离婚,在没有偿还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将全部共有财产转归杨书霞一方所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逃避债务。该行为不能作为债权人向杨书霞追偿的抗辩理由。申请复议人杨书霞称,清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账户系其个人帐户,账户内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淑霞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对帐户内款项主张所有权,是案外人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清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执异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斌审 判 员 赵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子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