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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丁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个体经营。被告人丁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11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8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2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于2014年8、9月份,在其租住的如皋市如城街道西城花园3幢904室内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丁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徐某、王某、陈某甲、陈某乙、单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