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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15号原告:刘某某,男,2000年2月9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王某某,男,1999年11月14日生,汉族,学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