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刘垓子镇启胜钢管厂、王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349号原告: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潘婉芝,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临清市刘垓子镇启胜钢管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负责人:王殿法。被告:王殿法,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刘垓子镇启胜钢管厂、王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益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