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与云海岩、迟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云海岩,迟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607号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负责人:金广锁,该信用社会主任。被告:云海岩,男,汉族,农民。被告:迟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与被告云海岩、迟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云海岩、迟佳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