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1幢10102室。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19号。被执行人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集。被执行人姚国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关于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郜秀敏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二、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工商登记内容不得变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