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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樊志英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大民,宋亚琴,朱会彪,樊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证:72676917-7,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被执行人:张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道六委47组。被执行人:宋亚琴,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道六委47组。被执行人:朱会彪,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四委副组。被执行人:樊志英,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街道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大民、宋亚琴、朱会彪、樊志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北方证字第500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_x000B_审 判 员 鲁志生_x000B_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国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