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龙执补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钟诗焕、叶水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诗焕,叶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执补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钟诗焕被执行人叶水财本院于2004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诗焕与被执行人叶水财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龙民初字第8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龙民初字第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