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林与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王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21号原告王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法森,四川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丹,四川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