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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增臣与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臣,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677号原告张增臣,男,1930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二环路与塔北路交叉口福建茶城。法定代表人洪华美,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二环路与塔北路交叉口福建茶城。法定代表人洪志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臣与被告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增臣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