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增臣与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臣,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677号原告张增臣,男,1930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二环路与塔北路交叉口福建茶城。法定代表人洪华美,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二环路与塔北路交叉口福建茶城。法定代表人洪志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臣与被告河北翁山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增臣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