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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52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2月出生。被告邢某某,女,1985年1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栾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