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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7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1203-3,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法定代表人孙传江,系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琨,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二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02338-8,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尚荣,系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