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庆与连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连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634号原告:朱庆。被告:连素萍。原告朱庆与被告连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素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借款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日按月利息1.5%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素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5日,被告连素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存。双方未约定利息和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予偿还。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素萍应偿付原告朱庆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连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