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喻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喻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30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胡志科,总经理。被告喻晖。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被告喻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申请撤诉时尚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