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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久兵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久兵,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04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久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被告人王久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久兵酒后来到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张某某家中找其父亲王某某要钱不成,遂拿碗砸王某某,并殴打了劝架的张某某一耳光。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张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王久兵借酒滋事,试图从民警张某身上寻找配枪,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张某和周围群众对被告人王久兵进行阻拦并劝说,被告人王久兵不听劝说殴打民警张某一耳光。然后,民警张某等人准备将被告人王久兵带至重庆市万州区响水派出所处置,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王久兵抗拒执法并再次殴打了民警张某一耳光。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久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民警张某出勤情况说明、响水镇人民政府函、民警工作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付某某、邓某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久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久兵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久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久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久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久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