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上诉人彭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燕 燕审判员 曹 逢 春审判员 柴 雅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