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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先斌与被执行人乔政鑫民间借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斌,乔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斌,男,住所地绥芬河市机场路迎泽丽都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乔政鑫,地址绥芬河市迎泽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刘先斌与被执行人乔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先斌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绥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