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长元与姚生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元,姚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白长元,男。被执行人姚声芝,女。关于申请人白长元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姚生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姚声芝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姚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保 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 宗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湘 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