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任美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44号罪犯任美洁,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美洁犯拐卖儿童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7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5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0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美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美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任美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美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