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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玲与被告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玲,曾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王小玲,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曾燕飞,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燕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燕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小玲负担。审 判 长  曾 盼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