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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牛某与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委托代理人刘林,律师被执行人罗某。委托代理人朱艳,法律工作者牛某与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鹿民初字第4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牛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