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xx诉何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67号原告吴XX,女,生于1992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何XX,男,生于1985年8月28日,傣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审判员 李祯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