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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振亭与袁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亭,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刘振亭,男,1943年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工人,住柳河县。被申请人:袁峰,男,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站前委。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524财保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刘振亭已与被申请人袁峰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而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锋所有的吉EXXX**号五菱面包车的扣押。审判长  戴洪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