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隋富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富,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83号申请人隋富,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刚,男,汉族。申请人隋富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隋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刘刚位于孙吴县铁路家属楼门市房。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提供的担保物为宋杰名下的房产一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隆亮位于孙吴镇的房产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孙吴国用(2015)第***号和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15****号。查封孙军位于孙吴镇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孙放权镇建房字第S2010****号。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