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14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鹏宇,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对被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