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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14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鹏宇,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对被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