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思启、黄向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启,黄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李思启,女。被执行人黄向阳,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李思启与黄向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向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思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向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思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面无正文)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