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伊海与郝金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海,郝金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尹海。被执行人郝金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汤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郝金佩有工资收入为344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金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菜园镇支行604963008201782500账号上的存款(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总额为211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